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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6-03-31 14:52来源:自然资源三分局作者:点击:

    第一条 为保障乡村地区建设,规范乡村规划管理,落实管控要求,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结合千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作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开展各项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千山风景名胜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范围内以及范围外未覆盖的区域。包含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农民建房、乡村产业项目、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村庄建设边界外必需的基础配套设施等公用设施、农产品初加工等零星乡村产业、确需保留修缮的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在相关村庄规划中未明确具体管控要求的,适用于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严格落实千山风景名胜区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传导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乡村地区规划管理主要的空间控制线及其他空间控制线,落实规模、布局及管控要求。

    第四条 乡村地区各类项目建设应注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危险区,控制同油气输送管道、高压电力线路以及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仓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乡村地区各类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管理的规划乡村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符合相应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风貌、建筑形式、配建设施等控制要求。

    (一)关于项目规模控制

    1.农民建房。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宅基地户均用地标准。

    2.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应当符合相关设施配置要求,鼓励各类服务设施空间复合利用、共建共享。

    3.乡村产业项目。乡村产业项目用地规模要坚持节约集约原则,符合相关用地标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关于建筑退让控制

    建筑后退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河道、高电压等级电力线路、油气长输管道、高压燃气管道、用地边界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施工、安全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范。

    (三)关于规划控制指标

    农民建房的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要求执行。乡村地区原则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当控制在12米以下,工业、仓储项目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当控制在12米以下,商业服务业项目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当控制在15米以下,确需提高建筑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一步论证报风景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编制报批地块图则的乡村建设项目由风景区管委会安排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相应图则,经村民委员会审议以及经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村内公示栏和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经论证及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布。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风景区管委会安排相关部门作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通则式”管理的实施审批和日常监管。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该管理规定应满足风景区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如有不符之处,以风景区总体规划为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