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千景管发〔2024〕16号
关于印发《千山风景区农村住宅危房复建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千山风景区农村住宅危房复建审批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风景区农村住宅危房复建审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 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中共鞍山市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鞍山市农业农村局、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鞍农领办〔2021〕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千山风景区农村危房复建审批方法:千山风景区农村危房按照原址原面积进行复建。

一、住户申请

住户住宅因安全原因需要复建或维修(维修)的,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复建申请表》;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承诺书》;

4.住户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证明等);

5.四邻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协议)等(涉及相邻关系的);

6.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文件;

7.能够反映复建住宅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示意图或文字说明);

8.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住宅的面积、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住建部门推行的《农村居民房屋建设标准图集》中的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二、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收到住户书面申请后进行初审, 重点查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资格和申请理由是否合规、是否征求了住宅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1.民主讨论。初审符合要求的,村民小组讨论,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在《住宅复建申请表》上签署村民小组同意意见,再提交村级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2.公示报送。村级组织经讨论同意后,将申请人情况在所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村级组织范围内、住宅复建地现场等3个地点同步公示,有条件的也可以在网站或微信群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住宅复建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村民申请材料、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报送管委会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部门审批不分先后)。

三、审核批准,联审部门职责

1.自然资源三分局负责审查住宅复建用地是否符合用地规则、建设管控及本部门本行业其它相关规定要求。

2.动迁办负责审查住宅复建区域是否符为动迁区域。

3.规划办负责审查住宅设计风貌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风景详细规划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4.住建办负责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由住建部门按照国家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农村居民房屋建设标准图集》。

5.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出具意见。

6.各部门审查同意后管委会发放审批表。

四、实地验收

住户复建完工后,向管委会提出宅基地确认验收申请,管委会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级组织、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三分局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实地检查住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进行复建,并出具《住宅复建验收意见表》。

五、登记备案

资料建档备案。社会事业局要建立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村级监管

村级组织要压实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将农村住宅复建管理制度纳入村规民约,做好住宅复建申请审查工作,将审批结果及时公示。村级组织要设立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协管员,负责开展住宅复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管委会报告。

(二)管委会巡查

综合执法局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在住宅复建中监督到场,组织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三分局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住宅复建过程中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进行住宅复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附件1:申请表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审批表

附件4: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