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管辖范围,有效界定和细化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结合千山风景区消防工作实际,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资源管理局决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重新划分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职责分工
(一)监督模式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分级监督模式,其中消防救援大队分别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主体。
(二)消防救援部门消防监督职责范围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商确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和《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确定的范围执行。
“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照《鞍山市千山风景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的指导标准》确定的范围执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商确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单位”是指按照规定和标准已明确监管工作实施主体,但不符合辖区工作实际需变更为实行重点监管,以及现有规定和标准无法明确监管工作实施主体,需协商确定为实行重点监管的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
1、除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商确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单位,其余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应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2、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三、特殊社会场所管辖权限
(一)对涉及油田、铁路、军队、民航、森林等特殊使用性质的社会场所的监督管辖权限归属,按照《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公安部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89)公消发字第292号)、《关于转发<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的通知》(辽宁省公安厅消防局、沈阳铁路公安局、辽宁省交通厅公安处、民航沈阳公安处,辽公消防〔1990〕4号)、《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国森防〔1989〕13号)和《关于划分民航公安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辽消防〔2001〕101号)精神执行。
(二)对同一建筑物内存在多个独立产权主体社会单位且共用同一消防控制室的情形,宜由同一执法单位对该建筑物实施整体监督管理。
(三)消防救援大队要及时对符合二级列管标准的新建单位进行列管,并同步主动告知属地公安机关社区警务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对辖区内的新建单位进行列管,在工作中发现的符合二级列管标准的新建单位要上报公安机关社区警务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及时告知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列管。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机关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各自列管单位及时查缺补漏、按规范形式移交,杜绝失控漏管和管辖权限不清的问题发生。
(四)对因改建、扩建、变更使用用途或其他原因导致监督管辖权限需要变更的社会单位(场所),由原监管实施主体报请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自明确意见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五)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分局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消防救援大队要确立专人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结果同步主动告知属地公安机关社区警务主管部门。
联系人:徐 进 (移动电话:13942248716);徐洪祥(移动电话:13898018398)
附件:
1、《鞍山市千山风景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的指导标准(试行)》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资源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鞍山市千山风景区具有一定规模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600-15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30-5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600-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1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300-6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1500-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50-10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20-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50-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住宿床位在50-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注:“以上”含本数,“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本标准由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千山风景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一、重点单位
1、鞍山市博物馆
2、鞍山雨润玉尊玉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辽宁承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4、千山风景区佳泰乐温泉假日酒店
5、千山风景区乐雪(集团)有限公司假日温泉酒店
6、千山风景区龙源假日温泉酒店
7、鞍山卓阅清水湾酒店有限公司北海汇分公司
8、鞍山市千山风景区威尼斯温泉印象体验馆
9、鞍山卓阅清水湾酒店有限公司
10、千山风景区涌泉池韩园
11、辽宁老院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12、鞍山千山温泉职工疗养院
13、千山风景区世外桃源老年公寓
14、慈爱园老年公寓
15、玉佛寺
16、大佛寺(原南泉庵)
17、无量观
18、五龙宫
19、龙泉寺
20、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千山温泉宾馆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实施说明
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本地区社会面火灾防控的重点,促使重点单位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采取高于一般单位的火灾防控措施,切实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二、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考虑单位性质、建筑或场所规模、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及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
三、界定标准主要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确定的单位类别和《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对于“九小场所”所界定标准数值边界。
四、界定标准针对单位使用性质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界定标准中设定为区间范围的数据指标,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本地实际,具体确定相关数值。
五、标准中的十二大类属于不完全列举,凡是与界定标准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性相似、类别相同且规模相近的,可参照确定。
六、国家机关指县级以上(不含区)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部分设立在高层建筑内的乡镇级国家机关,也应作为重点单位确定。
七、消防救援大队排查发现介于“九小场所”标准和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之间的单位,要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确定为一般单位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入库,防止失控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