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千山旅游集团、各驻区机构:
由于管委会部分领导工作变动,根据风景区工作实际,管委会决定对千山风景区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 长:刘仕君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
马 立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田忠武 党工委委员、旅游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程 斌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王海军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薛 刚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靳 盛 原玉佛山管委会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李松涛 千山旅游集团董事长
尚劲松 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董国宇 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 悦 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思涵 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
王有豪 综合办公室主任
苏盛伟 组织宣传办主任
金明月 人社统战办主任
吴冬雪 财政金融局局长
张 研 经济发展局局长
刘 军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崔国宏 规划建设局局长
洪媛媛 招商文旅局局长
白殿胜 项目办公室主任
毕 琰 景区资源管理局局长
尚荟成 纪检监察办主任
王国正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赵德权 市场监管分局局长
李 伟 自然资源三分局局长
赵 宁 千山税务局局长
吴立宾 千景公安分局局长
高 峰 铁东公安分局局长
刘 荻 千山交警大队教导员
刘 强 高新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刘军(兼)
附件:
1.千山风景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千山风景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千山风景名胜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千山风景区营商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11人,由管委会及发展服务中心班子成员兼任;成员为风景区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景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刘军。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市营商局具体工作安排,研究、协调、解决风景区区域内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会议制度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要问题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风景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遇有特别重要的议题,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全体成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重点研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面的专项任务,以及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涉及议题的成员,视问题要求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会议议程。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或者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报副组长、组长审定。会前,会议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副组长、组长审签。
三、会商制度
第九条 对事关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制度建立、方案制定等重要问题,成员单位及专题小组之间应当加强协调和沟通,必要时进行共同研究。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协调处理和沟通,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议。
四、调度通报制度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密切关注风景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信息专报,向相关领导报送。
五、其它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规则自发布之日(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由风景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千山风景名胜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 千山风景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风景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直接受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风景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第二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协调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辽宁省及鞍山市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及时将风景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研判提出完成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需要推动的重要任务、重要计划和工作安排的建议。
(四)负责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和相关工作会议。
(五)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为领导小组提供参考并定期通报工作信息。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三条 会议制度。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集体审议讨论各项工作事项;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参会。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可根据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成员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提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
第五条 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或比较复杂的问题,以及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需及时向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请示报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