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千景管发〔2023〕8号
关于印发《千山风景区强化项目招标及
政府采购(自采)管理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千山风景区强化项目招标及政府采购(自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风景区强化项目招标及政府采购

(自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强化千山风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强化全流程监管,规范招标单位、采购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主体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项目类别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于风景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全部建设项目和使用上级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风景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政府采购自行采购项目:适应于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招标金额类别及标准: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4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及涉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为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2.政府采购项目: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类及3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3.自采项目:60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类及3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类为自采的项目,可按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二、工作程序

(一)实行预算管理

招标单位、采购单位要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自采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招标单位、采购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招标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招标或采购活动。

(二)建立分级立项审批制度

1.建设工程项目

一是项目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主要审议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造价等内容,审议通过后进行立项审批。二是财政金融局出具财政资金证明。对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财政金融局出具财政资金证明,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和平衡资金方案的一律不准审批、不准招标。三是经济发展局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等项目审批工作。其中,项目设计招标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需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吧,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前向。;

2.政府采购项目

(1)维修、工程类项目。一是项目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发局进行立项审批(改造内容单一的简单小型项目除外)。立项审批通过后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财政金融局(采购办)报备;

(2)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编写采购需求,合理确定采购估算价值、采购最高限价或最高折扣率并向财政金融局(采购办)报备;

(3)采购单位上报需结算项目,财政金融局(采购办)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审核工作。 

(4)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履行公开招标程序。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3.自采项目

自行采购项目无需审批。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按财务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三)择优选用代理机构

项目单位要避免长期选用同家代理机构。鼓励代理机构参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信用评价、项目单位选用招标代理机构要参考相关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用信用评价较高的代理机构。

(四)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1.完善招标控制价审核制度

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落实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提请财政金融局审定,经审定后挂网招标。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可与招标审核程序同步进行。

2.建立招标审核制度

项目单位委托招标代理编制完成标书后,需提交管委会由主要领导召开的招标工作会议进行集体审核,对招标方式、标段划分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招标方式。应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核准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2)标段划分。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标段划分情况,不可恶意拆分多个标段,规避公开招标。

3.分级组建评标委员会

项目单位应在辽宁省招投标监管网申请抽取评标专家,项目单位指派副科级以上人员参加评标,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组建5人评标委员会,项目单位派1名本单位人员参加;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组建7人评标委员会,项目单位派本单位2人参加,或派本单位1人、邀请其他相关单位1人参加。

4.加强开评标监管

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到场对开标、评标全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投标企业、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5.及时报送中标结果

项目单位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后,无特殊情况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上报管委会。

6.规范合同签订与执行

项目单位要保证合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签订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工程量、质量要求等事项保持一致。项目单位要审核合同条款,避免签订敞口合同,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项目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的概算金额(含概算调整后金额)。财政金融局在决算付款前,要核验合同来源是否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严格将合同外投资规模控制在预备费范围内、违规超合同范围建设和投资将由相关行业主管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五)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1.完善招标控制价审核制度

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落实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提请财政金融局审定,经审定后进行采购程序。

2.建立政府采购备案/审核制度

例如除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因特定情况采用进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等须进入审核程序。除上述情况之外的项目按备案程序。

3.政府采购过程监管

政府采购过程中,项目单位委派采购人代表,财政金融局委派监督人。监督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纪律,是否受到非法干预、是否独立评审等情况。

4.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5.加强政府采购验收管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强化监管

1.加强执法监督。行政监督部门要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定期对本行业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自检自查,及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处理,严厉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投标工作、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工作联动。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与交易平台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运用大数据分析,查找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做好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报备和问题线索的核查处理;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建立信用监管机制。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鞍山)”向社会公示。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情节严重的行政监督部门可实施市场禁入。

4.强化业务学习。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每年组织开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制度、相关法律学习活动,通过集中授课、网络学习等形式组织从事招授标业务人员学习掌握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学法、用法,提升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

本办法仅作为风景区内部管理文件,不得另作他用,自印发之日施行。辽宁千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千惠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可参照上述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非招标方式执行。

注:如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有冲突的地方,执行上级的文件。如与管委会其他文件相冲突执行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