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风景区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解读
    时间:2021-06-08 13:13来源:作者:点击:

    风景区各村;社区: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1号)要求,结合风景区实际,决定2021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风景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一)城市低保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00元调整为732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50元调整为698元。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445元调整为481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

    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055元调整为1103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

    城区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30元调整为774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60元调整为733元。

    (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200元调整为232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1680元调整为1800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80元调整为624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43元调整为584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03元调整为541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65元调整为500元。

    二、分类救助调整

    劳动能力状况收入核算问题。根根据《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1号)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款中评估标准核算最高比例分别不高于至15%、30%、和50%左右。具体下调人员类别和核算比例,由风景区社会事业局和乡镇(村和社区)民政部门结合入户走访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列支出可在家庭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扣减: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病,造成家庭负担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按100%扣减;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诊疗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将重病、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特定药品的费用,视为合规医疗费用。对上述合规医疗费用之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必需的自费医疗费用,可再按40%纳入合规医疗费用。

    (二)家庭成员就读全日制大专或本科院校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依据就读院校所在城市类型,一、二线城市每人每月可按600元扣减,三、四线城市每人每月可按500元扣减,高中生每人每月可按300元扣减;

    (三)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的生活成本可按打工地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扣减;

    (四)各地依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其他收入。

    具体比例和方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女性居民和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男性居民,其收入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80%核算;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其收入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50%核算;实际收入高于核定收入或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实际收入核算。

    1、根据风景区情况60周岁-69周岁按估标准10%核算;

    2、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核算;

    3、根据入户民主评议核算。

    具体核算标准社会事业局将按照每家具体情况进行核算。

    (五)根据鞍民救发〔2021〕1号文第二条主要任务对脱贫人口在复查。一是按现行标准减半计算脱贫人口的赡养费收入和灵活务工收入,二是对脱贫人口的个人合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落实扣减政策,三是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规定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低保。

    (六)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20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60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160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上浮160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60元予以差额救助。农村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120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农村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农村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

    三、多措并举,切实落实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调标工作精准核算。仔细核对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础数据,逐户逐人核算,准确计算出实发低保资金,保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调标金额准确、无误,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资金保障到位及时发放。

     

                                  千山风景区社会事业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