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风景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时间:2020-08-26 13:26来源:作者:点击: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6号)要求,结合风景区实际,决定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风景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70元调整为700元;

    (二)农村低保月标准由410元调整为445元;

    (三)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010元调整为1055元。

    农村集中、分散供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确由678元调整为730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

    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41元调整为580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06元调整为543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70元调整为503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33元调整为465元。

    二、分类救助调整

    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20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60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160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上浮160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60元予以差额救助。农村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120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农村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农村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

    三、多措并举,切实落实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调标工作

    (一)精准核算。仔细核对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础数据,逐户逐人核算,准确计算出实发低保资金,保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调标金额准确、无误,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资金保障到位及时发放。截止2020年8月25日,风景区现有城市低保58户71人,8月新增1户1人,8月发放低保金36892元;农村低保现有146户227人,8月退出2人,新增1户1人,发放低保金53087元。另外因疫情期间有6户9人施行渐退政策。农村特困24人,发放资金21368元。

    (二)结合调标工作,加强城乡低保动态、规范化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低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性;进一步提高了低保群体的生活质量。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新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按新标准审批,对已经在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本项工作均已按文件要求,及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