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千山风景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千山风景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依法、科学、规范、统一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预案(试行)》、《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方针与原则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遵循“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和“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控方针以及“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千山风景区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其他班子成员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制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指导督查千山旅游集团、二一九公园管理处、玉佛山林业局、各村(社区)规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专家意见启动疫情应急处置响应。
(二)村卫生所
做好发热病人的早期识别和报告,并做好卫生所防控工作,协助社会事业局督促其到定点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协助村(社区)对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工作,发现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及时报告社会事业局,督促送至定点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第三章 应急准备
一、培训与演练
社会事业局认真组织村(社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培训工作,提高防控处置能力。要组织有针对性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二、物资储备
社会事业局要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物资储备工作,本着填平补齐原则,做好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备交通、通讯工具。
三、督导检查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协作机制
建立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章 疫情监控
(一)村卫生所
村卫生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和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或哺乳动物、啮齿动物、禽类等,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接触史,及其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等。
第五章 预警与响应
一、预警
要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建立健全完善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机制,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应急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第六章 控制措施
一、流行病学调查
在接到辖区内市医疗机构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在市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病例的基本情况、发病与诊疗、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流行病学史、密切接触者信息以及病例诊断、治疗与转归等。
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一)判定标准
1、可疑暴露者
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2、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与病例(疑似和确诊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者:
A、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B、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C、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D、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
E、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追踪和管理
1、可疑暴露者
对可疑暴露者,由社会事业局会同旅游市场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2、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A、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
B、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集中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保障分室居住。
C、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村卫生所村医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D、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社会事业局报告,社会事业局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E、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三)消毒
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应及时对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如明确感染动物疫情时,社会事业局要开展现场消毒。
(四)开展舆情监控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要积极开展舆情监测,针对公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对该疾病认识的进展,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组织各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第七章 应急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在市卫生健康委建议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终止。
第八章 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束后,社会事业局应在管委会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报管委会和市卫生健康委。
二、奖励
管委会应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责任
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本预案由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