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风景名胜区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17-06-12 00:00来源:作者:点击:

    千山风景名胜区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地)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专家组依照有关标准进行。

    1.4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领导同志担任。达到III级事故的,由管委会主任担任:达到Ⅲ、IV级事故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钱程书记)担任,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风景区食药监局、公安局千山风景区分局、工商局千山风景区分局、市质监局千山风景区分局、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财政局、管委会景区综合管理办、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管委会宗教文物管理局、管委会旅游局、行政设备管理局、管委会信访局、管委会风景区综合执法局、管委会核心景区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千山风景区分局、管委会公共卫生管理处、管委会教育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台时,增加负责涉台事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风景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风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风景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2.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管委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指导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处置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风景区食药监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及保健食品引发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协助风景区食药监局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配合风景区食药监局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

    市质监局千山风景区分局:负责对因直接接触食品包装材料违法行为引发的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风景区食药监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管委会公共卫生管理处:负责对畜禽饲养、收购贩运和定点屠宰环节以及对畜禽屠宰后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畜产品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风景区食药监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管委会教育办:负责协助风景区食药监局对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协助学生在校期间由于饮水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风景区食药监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管委会宗教文物管理局:负责协助其他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配合风景区食药监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公安局千山风景区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风景区食药监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环保局千山风景区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开展 污 染 处 置;对 造成 较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环 境 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管委会风景区综合执法局、管委会核心景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开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食品以及主次干道、旅游景区及周边、广场、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内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风景区食药监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工商局千山风景区分局:负责因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引发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风景区食药监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管委会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风景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公安局千山风景区分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千山风景区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和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风景区食药监局牵头,会同卫生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局千山风景区分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负责涉台事务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收集的信息质量,实现信息共享。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发现或接到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食药监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我XXX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核定为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核定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启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Ⅳ级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启动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XXX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县(市)区政府对Ⅳ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2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按工作组职责开展工作,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经、经信、工商、质监、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经、经信、工商、质监、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省(市、县)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事等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

    4.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对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对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对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Ⅲ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辖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5.2医疗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5.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管委会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5.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6宣教培训

    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5.7应急演练

    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事发地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预案演练

    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千山风景名胜区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