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千山风景区管委会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风景区管委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景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风景区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六)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通过千山风景区政务门户网站(网址是:www.qianshan.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点击所需要的公开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东路79号(邮政编码114045);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8070200;
传真号码:0412-8070100;
电子邮箱:qsfjqgwh@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千山风景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千山风景区政务门户网站(网址是:www.qianshan.gov.cn)下载。
1.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千山风景区政务公开办的电子邮箱:qsfjqgwh@163.com。
2.信函邮寄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邮寄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东路79号(邮政编码114045),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政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自然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管委会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管委会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市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管委会部门绩效考核评价。同时,管委会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拟参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评估的方法,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委会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千山风景区综合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千山风景区综合办公室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